回首頁
回首頁 網站地圖 繁體中文English
首頁 > 關於協會 > 協會簡介
創會理事長的話
協會核准
協會簡介
組織架構
大事紀要
協會成員
顧問團隊
協會簡介

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强我國與緬甸之經貿、文化等合作交流,促進雙邊關係與合諧發展。

任務
一、促進我國與緬甸及其他國家地區之經貿、文化交流。
二、協助政府及民間加強與緬甸經貿、文化等交流,促進雙邊合作關係。
三、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座談會、講習會等相關活動。
四、辦理緬台或其他地區工商考察、展覽活動,以利雙方經貿文化之了解。
五、國內外經貿與文化資訊之調查、蒐集、分析與發佈。
六、設立獎助學金或開辦專業課程,積極培養國內經貿文化人才。
七、辦理或獎助與拓展國際經貿文化之相關活動。
八、接受國內外企業或政府機構之委託,提供經貿文化相關之研究及服務。
九、蒐集有關國際經貿資訊,並向政府提供有關經貿及文化事項之建議。
十、協助緬台企業界人士或政府間互訪,並協助國內企業界解決經貿爭執事項。
十一、與國外相關單位簽訂經貿及文化合作協議。
十二、其他有關促進國際經濟及文化合作發展事項。

成立大會
台緬經貿文化交流協會於民國103年7月8日成立,本會由九位理事和三位監事組成,楊岐先生為理事長,會員人數創立之初的二十六位個人會員與八個團體會員所組成。

章程
中華民國台緬經貿文化交流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台緬經貿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强我國與緬甸之經貿、文化等合作交流,促進雙邊關係與合諧發展為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我國與緬甸及其他國家地區之經貿、文化交流。
二、協助政府及民間加強與緬甸經貿、文化等交流,促進雙邊合作關係。
三、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座談會、講習會等相關活動。
四、辦理緬台或其他地區工商考察、展覽活動,以利雙方經貿文化之了解。
五、國內外經貿與文化資訊之調查、蒐集、分析與發佈。
六、設立獎助學金或開辦專業課程,積極培養國內經貿文化人才。
七、辦理或獎助與拓展國際經貿文化之相關活動。
八、接受國內外企業或政府機構之委託,提供經貿文化相關之研究及服務。
九、蒐集有關國際經貿資訊,並向政府提供有關經貿及文化事項之建議。
十、協助緬台企業界人士或政府間互訪,並協助國內企業界解決經貿爭執事項。
十一、與國外相關單位簽訂經貿及文化合作協議。
十二、其他有關促進國際經濟及文化合作發展事項。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 十一 條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

二、榮譽會員:

三、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由團體會員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1人至2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以行使會員權利。
凡贊同本會宗旨、參與本協會之相關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得自行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或由本協會理事會邀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國內外成年人,由會員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外國人(不含大陸籍人士)需持有效之本國居留證。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定。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得加入各工作委員會。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 十五 條



第 十六 條






第 十七 條



第 十八 條





第 十九 條


第 二十 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一定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及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另名常務理事代理。該常務理事仍不能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祕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國內外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本協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訂定各種規章並得設附屬單位及各種工作委員會。
本協會得視業務需要經由祕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 三十 條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2個月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個人會員新台幣5,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公司簡介 ∣ 核心服務 ∣ 友好連結 ∣ 新聞&花絮 ∣ 資訊公告&下載 ∣ 法規資料庫 ∣ 聯絡我們 ∣ 網站地圖 ∣ 隱私權保護 ∣ 版權宣告